被告人邵某、蔡某等11人为了获取金钱,丧尽天良,于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间,先后流窜至吉林农安县和长春市的朝阳区、宽城区等处张狂的施行偷盗行为,且作案方针均锁定在了变压器上。1年的时间里,一伙人共偷盗了多个当地的变压器,并将所盗得的变压器铜芯往外出售后获取金钱,致使被盗当地的农业生产受到了严峻的影响,其间邵某和蔡某共盗得资产价值人民币近百万元。
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,依法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7万元;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78万元;其他涉案人员也均被判刑。